拍片导致流产,卫生院不申请鉴定输官司
卢女士2009年10月4日因左膝盖受皮外伤,步行到某卫生院就诊。门诊医生在对既往病史、身体状态都不了解,连名字、年龄也不问的情况下,直接让卢女士进行X线检查,事后才补开检查单。后卢女士发现自己经期不正常,到卫生院检查,确诊已经怀孕45日。卢女士于2009年11月20日先后前往医科大一附院、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检查。诊断结果确实已经怀孕。两医院的医生均认为在怀孕3月内进行过X线检查,胚胎已受到影响,建议卢女士流产。卢女士虽万分不舍,但后来又检查发现胚胎已经停止发育,卢女士被迫在其他医院进行了流产和清宫手术。事后,卢女士向卫生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被拒绝。于是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卫生院应诉后未及时申请医学鉴定,而仅仅以有医师资格的代理人的解释证明其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代理律师指出,被告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患者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治疗,以及治疗以后产生了损害结果即可,至于该医疗行为有没有过错,与损害结果有没有关系,医院必须加以证明,否则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已经证明了怀孕期间在被告处拍了X光片,后来又流产了。那么,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就必须证明,拍片与流产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存在医疗过错(一般是通过医学鉴定来证明)。否则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最后法庭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观点,判令卫生院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卢女士流产手术费、精神抚慰金、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000余元。卫生院收到判决后很快如数向卢女士支付了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