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强律师亲办案例
医疗鉴定无责,法院判决有责
来源:麻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21
浏览量:268

2011年12月4日,杨老汉在劳动时因不小心被异物刺伤了左上眼睑,当时流了一点血。杨老汉后来才去当地卫生院就诊。医生未对伤口进行处理,也未打破伤风预防针,仅开了点消炎药就打发患者回家了。到12月7日,患者出现张口困难、颈部肌肉僵硬等症状,再次到卫生院,医生诊断为面瘫,住院治疗。经过一日治疗,病情无任何好转反而加重了,12月7日晚,转往县人民医院治疗。县医院诊断为破伤风,立即进行相应治疗,但是为时已晚。患者病情不断加剧,终于抢救无效,于12月29日死亡。

事后,杨老汉的 家人与卫生院到市医学会做了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的专家却认为:卫生院未按照常规注射破伤风抗毒素以及处理感染的伤口,存在不足;但患者未在12小时的最佳预防时间就诊,因此医方的不足与患者疾病的进展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

本律师接受患者家属委托,代理家属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后先申请司法鉴定,未获准许。于是本律师就医疗事故鉴定的逻辑进行分析,指出患者就诊时超过最佳预防时间,这只是降低了治愈的成功率,并不意味着无法治愈,不能认定医方在治疗过程中的不足与患者疾病的进展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

且按照医学规范,外伤后24小时甚至更晚都可以注射破伤风抗毒素,当然在12小时内注射效果最佳,但是只要在发病前注射,都可以起到预防作用。患者12月4日第一次就诊,当时仅仅是感染,并没有破伤风的发病症状,如果被告严格按照《外伤常规处理条例》进行处理,是有可能预防破伤风,避免患者发病身亡的悲剧的。

最后,县法院部分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也无法排除与患者疾病的进展存在因果关系。判决卫生院对患者的死亡承担40%的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80033.7元。双方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这起仅进行了一次医疗事故鉴定的医疗纠纷案件,虽然鉴定结论对卫生院非常有利,但判决结果仍然让卫生院承担了不小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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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麻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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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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